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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媒和旅游产业商会章程

时间:2023-01-03 19:55:21
文化传媒和旅游产业商会章程[本文共3810字]

文化传媒和旅游产业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为:会宁县文化传媒和旅游产业商会(简称:会宁县文旅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会宁县内从事文化传媒和旅游产业的企业自愿组成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及个人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推动和促进会宁县文化传媒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是沟通会宁县文化传媒和旅游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的桥梁、区域间的信息交流平台、企业自律和行业约束的载体、加强与国际国内合作的渠道。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会宁县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会宁县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会址为:会宁县会师镇民生巷33号会宁华夏文化传承有限公司(筹)。邮编:73079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会宁县文化传媒和旅游产业的管理工作,促进会员单位守法自律。建立会宁县文化传媒和旅游产业的行业标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处隐藏2885个字……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政府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府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政府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会宁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04月10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宁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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