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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确立的技术合同制度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2-09-03 23:49:20
合同法确立的技术合同制度的法律适用[本文共6874字]

合同法确立的技术合同制度的法律适用

自1999年10月1日起,我国的合同法已经施行, 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同时废止。我国合同法中确立的技术合同法律制度,不仅适用于国内技术合同,也适用于我国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涉外技术合同,即合同法第129 条所称的技术进出口合同。合同法的施行,对于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技术贸易和技术合作,将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本文首先扼要先容一个合同法总则和技术合同制度,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审理解决技术合同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几个主要题目予以研究分析,以期供中国和外国技术合同确当事人订立、履行、解除或者撤销合同以及解决合同争议参考。  一、关于合同法总则及其适用  我国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合同法的同一,主要体现为总则的同一。无论是技术合同、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等,都受总则的规范和约束。合同法总则共有以下八章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诉讼时效等其他规定。这些规定对分则中规定的技术合同、买卖合同、涉外经济合同等15类合同都是适用的。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技术合同时,要按照总则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确定违约责任等,也要按照总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合同法的总则部分,与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 ……此处隐藏5983个字……受让方因预备实施合同技术所购买的专用设备等投资得到利用,又可以使先进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制造出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满足社会需要。  (2)严格依法确认技术合同的效力。 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首先审查合同的效力。在审查技术合同的效力时,严格按照合同法第三章和第329条规定的无效理由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认定、 充分尊重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正当约定,合同中约定的个别不公道限制性条款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3)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存在能够纠正的缺陷题目。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一般都是高新技术。在我国,这类高新技术一般是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实验室研究成功的,没有经过小试、中试、批量试生产,不是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在受让方实施这类技术于产业化生产过程中,一般会碰到一些技术细节方面的题目或缺陷,使实施发生题目。有的受让方发现题目即起诉转让方违约,没有给转让方解决这些题目或缺陷的时间。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案件时,留意审查转让方是否能够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题目或缺陷。假如能够解决,就应当答应转让方限期解决题目,使受让方能够继续实施合同技术;假如因此使受让方遭受一定损失,可以裁决由转让方承担。这样处理,有利于高新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果。  最后应予指出的是,合同法第330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该款规定是针对我国的国情增加的。我国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涌现出大量的实验室阶段的高新技术成果,具有产业应用价值,但要使其成为产业化或产业化的成熟技术,尚需进行后续研究开发,而后续研究开发可能发生风险性失败。因此,对于转让这类技术成果包含后续研究开发的合同,可以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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