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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缺失案件频发亟待加强管理

时间:2023-01-09 05:05:35
基层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缺失案件频发亟待加强管理[本文共1222字]

小额贷款公司放贷速度快、手续简便、还款方式灵活,对于缓解民众融资困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融资需求的不断增加,涉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大量涌现,相继暴露出监管不严、利率过高、履行失范等问题。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苏北某法院共审理涉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40 件,立案标的额为1.95亿元,结案标的额为1.4亿元。经分析此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违规发放贷款频发。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没有严格执行《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超额度放贷。明显违反了小额公司发放贷款应遵守的“小额、分散”原则。有些小额贷款公司单次发放的贷款超过了其注册资本金的5%,明显超过了相关规定。

二是借款人资金使用成本较高。审理中发现,大多数涉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约定了1.5%以上的月利率、贷款本金5%至20%的违约金和贷款利率50%的罚息利率并计算复利,有的借款人除向小额贷款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外,还需支付服务费,各项息费加起来超过24%的情形较为普遍,甚至有超过36%的情形,导致借款人难以按时还本付息。例如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放的贷款,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按照月利率1.5%计算,同时又约定如借款人逾期还款,则需要在原来约定的月利率1.5%基础上加收50%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和罚息。此时的借款利息和罚息已经高达年利率27%,超过了法律保护的24%的范畴。除了该公司之外,本院发现另一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也采取了上述约定利息的方式,但是其约定的借款利息更是高达月利率1.5%-1.8%,从而计算的罚息的也是高达年利率27%-32.4%,超过了法律保护的范畴。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均是依据法律规定将上述借款利息进行了调整,即其主张的利息不应当超过年利率24%的范畴。

三是风险防范能力较弱。小额贷款公司规模相对较小、市场竞争力较弱,风险承受能力本来就不强,若信贷风险管理不善,现金流较易断裂,如某小额贷款公司就因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而破产。另外,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面向商业银行较难覆盖的小额信用无抵押贷款领域,但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状况不稳定性高、诚信度较难预测,一旦受到外部经济不利影响,信贷风险容易集中暴发。

四是部分借款合同履行失范。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案件存在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的情况,俗称“过桥”,个别小额贷款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收款人为案外第三人,并将贷款直接给付给第三人,发生纠纷时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往往相互推诿,否认用款事实,导致法院查明事实难。

对此建议:

一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不定期现场检查机制,重点监督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违规发放贷款、利率是否超过规定上限等,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

二要提升公司科学化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科学决策水平。小额贷款公司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重新整合资源,深耕细分市场,创新经营模式,精细化运作“小而专”的小额信贷业务,不断提高盈利能力。

三要完善信贷风险防范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应注重贷前对借款人的信誉、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等信息的搜集,大额贷款实行集体决策,同时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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